以案普法:想要收养孩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崔凯岳 2024-08-21 文化 97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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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愿将孩子送养,怎么就违法了?”我们都知道,孩子是父母的瑰宝。但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夫妻难以拥有自己的孩子,或是父母难以抚养自己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送养和收养关系随之而生。那么,我们法律是如何规定收养的?收养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可以被收养的孩童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是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我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我们常说“血浓于水”,一般而言,在生父母在世,不存在查到不到是情况下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由亲生父母抚养孩子,这样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如果父母不适宜抚养孩子,例如患有重大残疾、精神病,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抚养孩子不利于其正常成长时,孩子可以被他人收养。

满足上述条件后,丧失父母后,孤儿的监护人、查不到父母后,收留未成年的福利机构以及存在困难难以抚养孩子的父母,这三者都可以作为送养人,将未成年孩子送养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考虑到孩子今后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的经济能力,法律对收养孩子的数量,父母的年龄、犯罪记录、经济能力、自身健康等多方面进行限制。

需要明确的是,当收养的孩子本身身患残疾、是孤儿,或是福利院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则收养者可不受第一条规定的限制。例如小明和小红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其不符合收养人条件第一条收养的规定,但如果收养的是孤儿,则不收此限制。如果并非上述三类孩子,而是某朋友送养的,难以抚养的健康孩子,则不符合收养条件。

在数量而言,已经有自己的子女的收养人最多收养一个孩子,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

对于有配偶的夫妻,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抚养。而无配偶者在收养异性孩子时,除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二人年龄相差在40岁以上。例如40岁的陈某无配偶,想要收养10岁的女孩小红,此时二人年龄差在30岁,不满足条件,收养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收养的关系中,有两种特殊的情况。第一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第二是继父和继母经过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后收养继子女。

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不受送养父母存在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应到达40岁以上的限制。在上述案例中,如果40岁的陈某和10岁的小红是舅舅和外甥女的关系,属于旁系同辈三代以内的血亲。此时小红的父母没有特殊的困难,也可以将孩子送养给陈某,二人此时的年龄差不存在限制。

在第二种情况下,继父或者继母在征得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下,收养继子女的数量没有限制,对于继父继母本身是否具有经济能力、特殊疾病等也没有限制。同时,这种收养情形不要求生父母自身存在特殊困难,不存在依旧可以送养。

收养关系不仅要考虑送养人和收养人,也需要考虑被收养人本身的意见。对于已经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收养应当征得其同意。

以案释法

陈某时年31岁,和妻子结婚数年无所出,二人都很想要一个孩子。此时,陈某的朋友刘某和妻子带孩子小乐出门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刘某的妻子不幸身亡,刘某本人也因受伤而落下残疾,生活难以自理。

考虑到孩子目前才9岁,刘某想要将他托付给好友陈某。陈某得知消息后,回家和妻子商量,二人欣然同意。后续,在和小乐的接触过程中,陈某夫妇表现热情,得到了小乐的好感。

就在双方打算办理收养登记时,小乐的外公外婆赶到了医院,声称要主动抚养小乐,成为他的监护人。刘某认为,陈某夫妻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没有疾病和重大犯罪记录,和二人一起生活小乐所处的成长环境会更好。但外公外婆则表示,自己才是小乐的亲人,他们有抚养的能力,将小乐交给他们照顾最好。

法律分析

本案中,陈先生和妻子属于夫妻关系,二人达成一致愿意收养小乐,且他们无所出,不管是年龄还是经济实力方面都达到标准,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同时,刘某作为小乐的亲生父母,在车祸后明显失去了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继续抚养小乐存在极大困难,符合送养人的条件。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本案中,刘某的妻子惨遭车祸离世,她的父母,也即是小乐的外公外婆,相较于其他抚养人有优先照顾孩子的权利。在外祖父母站出来争取小乐后,刘某应当将孩子交给其外公外婆抚养。

收养不是心血来潮,也不是一时儿戏,在决定收养前,除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自身也要做好心理准备,谨慎、认真地对待收养行为。

(《以案普法:想要收养孩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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